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检查清单。根据现行法律,这些义务目前仍然有效。欧盟已将该行业排除在产品护照要求之外,因此不会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若相关法律发生变更,我们将更新此清单。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食品数字产品护照的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整个行业的法律状况、各方职责、必填数据及官方文件;本页面则将内容聚焦于您今天即可勾选完成的义务。

食品行业永远不会被要求提供“通行证”,但其产品数据结构化程度却高于大多数需要提供“通行证”的行业。 本列表总结了《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 要求以代码形式隐藏的内容,以及该法规对食品信息负责方所作出的规定,还列出了欧盟第2021/2117号条例 规定的葡萄酒标识规则需以代码形式呈现,以及该代码背后所禁止的内容,并说明欧盟标签法规自2026年底起对您的要求。 以下是相关时限的时间轴,官方文件链接在“来源”部分,完整列表以PDF格式附于文末供下载。

葡萄酒章节是欧盟食品法规中唯一允许使用二维码替代印刷强制性信息的条款,其中包含两项禁令,这些禁令将决定您究竟可以使用哪家供应商的服务。即使您不销售葡萄酒,也请务必阅读这份指南。

您的产品符合哪些规定?

请勾选适用项。大多数食品企业仅需遵守第一项要求;而葡萄酒和《欧盟食品原料法规》(EUDR)规定的七种原料则额外增加了第二项和第三项义务。

  • 您向终端消费者或集体供餐服务提供商销售预包装食品,因此必须完整标注所有法定信息。 第9条第1款
  • 若您销售的是非预包装食品、应顾客要求进行包装的食品,或为直接销售而预先包装的食品 - - 根据欧盟法律,仅需标注过敏原信息,其余内容则由各国自行规定。 第44条第1款
  • 若您通过远程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则相关信息必须在购买前和交付时各提供一次。 第14条第1款
  • 若您销售葡萄酒或其他葡萄酒产品,则必须提供配料表和营养成分声明,部分内容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第 (EU) 1308/2013 号条例第 119 条第 1 款
  • 若您将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或木材,或由此制成的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则须遵守《欧盟设计法规》(EUDR)。 (EU) 2023/1115号条例,第3条及附件I

每种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

第9条第1款规定的十二项必填信息,以及关于这些信息应位于何处、字号大小等规定。这是自2014年起生效的部分,护照无法替代这些内容。

  • 食品名称。 第9条第1款第a项
  • 配料表。 第9条第1款第b项
  • 附件二所列或由其制成的任何配料及加工助剂,若会引发过敏或不耐受,且在最终产品中仍然存在(包括以改变后的形式存在),则须予以标示。 第9条第1款c项
  • 特定配料或配料类别的含量。 第9条第1款d项
  • 食品的净含量。 第9条第1款e项
  • 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 第9条第1款f项
  • 关于储存或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9条第1款g项
  • 负责提供该信息的食品经营者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第9条第1款h项
  • 原产国或原产地(如未标明可能造成误导时),以及肉类所对应的附件XI中的协调制度(KN)编码。 第9条第1款i项、第26条第2款
  • 如食品若无使用说明则难以合理使用,应提供使用说明。 第9条第1款j项
  • 对于酒精度超过1.2体积百分比的饮料,应标明其实际酒精度(体积百分比)。 第9条第1款k项
  • 营养成分表。 第9条第1款第l项
  • 上述所有信息均应以文字和数字形式,直接标示在包装上或附于包装上的标签上。 第9条第2款、第12条第2款
  • 字体高度(x-Höhe)应不少于1.2毫米;若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则字体高度应不少于0.9毫米。 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附件IV
  • 名称、净含量和酒精度数应位于同一视野范围内。 第13条第5款
  • 若标明了食品的原产地,但主要配料源自其他地方,则应标明该主要配料的原产地,或注明其原产地与食品标示的原产地不一致。 第26条第3款

过敏原

十四个类别,以及那一条数据 - - 任何关于数据载体的争论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一旦配方发生变更,该字段将决定是否需要召回该批次产品。

  • 在配料表中列明该成分,并明确引用附件二中所列的该物质或产品的名称。 第21条第1款第a项
  • 应通过字体、字型或背景颜色等方式,以醒目的排版将该名称与成分表中的其余内容明确区分开来。 第21条第1款b项
  • 若完全未列出配料表,则应使用“含有”一词,后跟附件II中的名称。 第21条第1款
  • 须涵盖附件 II 中的全部十四类成分,从含麸质谷物、坚果、芹菜、芥末、芝麻、亚硫酸盐和羽扇豆,直至软体动物,但附件中针对各条目所列明的例外情况除外。 附件II
  • 对于非预包装食品,应将过敏原视为欧盟法律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无论贵成员国另有何种附加要求。 第44条第1款a项

营养成分表

六项营养成分和一项热量值,以固定单位和固定顺序呈现。这是食品法规中与结构化数据集最为接近的内容,且每次配方变更时都会重新计算。

  • 应标明热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的含量。 第30条第1款
  • 如您愿意,可自愿补充标注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多元醇、淀粉、膳食纤维,或附件十三A部分所列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但前提是这些成分的含量显著。 第30条第2款
  • 数值应采用附件XV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第32条第1款
  • 应按每100克或每100毫升为单位进行标示,具体取决于您在每份产品中标注的量。 第32条第2款
  • 应将其置于同一视野内,以清晰格式共同呈现,并在必要时按照附件XV规定的顺序排列。 第34条第1款
  • 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数字对齐的表格格式;若空间不足,则仅采用线性格式。 第34条第2款

远程销售

在线销售意味着需要提供两份信息,而您在购买前唯一可以保留不公开的信息是日期。其他所有信息都必须在付款前清晰可见。

  • 除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外,所有必填信息均应在完成购买前提供。 第14条第1款第a项
  • 须在远程销售的载体上提供该信息,或通过您明确指明的其他适当方式提供,且不得因此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14条第1款a项
  • 须在交付时提供所有强制性信息,包括日期。 第14条第1款第b项
  • 请注意例外情况 - - “购买前须知”的规定不适用于自动售货机或自动化营业场所出售的食品。 第14条第3款

葡萄酒与电子标签

这是欧盟食品法规中唯一要求二维码必须包含强制性信息的地方。该法规同时规定了二维码所指向的页面不得包含哪些内容,而这两项禁令属于采购标准,而非设计问题。

  • 在葡萄酒上标注营养成分表。 《(欧盟)第1308/2013号条例》第119条第1款h项
  • 提供配料表。 第119条第1款i项
  • 若产品经脱醇处理且现有酒精度低于10体积百分比,则须标注保质期。 第119条第1款j项
  • 可在包装上或附于包装的标签上标注热量值,此时该标注仅限于此项数值且可用符号“E”表示,同时须通过包装上指定的电子渠道提供完整的营养成分表。 第119条第4款
  • 仅为销售或营销目的展示该电子营养成分表,且不包含其他信息,同时不得收集或追踪用户数据。 第119条第4款
  • 在满足上述两项相同条件的情况下(即不进行追踪且不含销售或营销内容)以电子方式提供配料表。 第119条第5款a项和b项
  • 将过敏原信息直接标注在包装上或附于包装上的标签上,采用“含有”一词,后跟《(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附件II中的名称。 第119条第5款c项
  • 须在代码前标注具体术语或《(EU)第1169/2011号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标题,因为仅使用“i”等通用符号不符合规定。 公告 C/2023/1190,问题 38
  • 应直接引导读者查看必填信息,不得使用表单、查询、同意步骤或中间页面。 公告 C/2023/1190,问题 35
  • 不得通过自身网站提供必填信息,因为该网站通常包含商业内容,且通常会追踪其用户。 公告 C/2023/1190,问题 30
  • 对于在2023年12月8日之前生产并贴好标签的葡萄酒,可在库存售罄前继续销售,无需重新贴标。 (欧盟)第2021/2117号条例,第5条第8款

零毁林供应链

从2026年12月30日起,七种原材料的来源将不再被视为一个国家,而变成一组坐标。这些坐标位于更高几级,因此这张地图是整个页面中制作周期最长的。

  • 请确认您的产品是否含有或由以下原料制成:牛肉、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或木材。 (欧盟)第2023/1115号条例,附件一
  • 不得将不符合“零毁林”标准、未按照生产国相关法律生产、且未获得尽职调查声明或简化声明覆盖的产品投放市场。 第3条
  • 须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之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非之后。 第4条第1款
  • 须在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主管当局提交尽职调查声明,并据此承担合规责任。 第4条第2款和第3款
  • 自提交之日起,应将声明保存五年。 第4条第3款
  • 收集有关产品描述、数量、生产国、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信息,以及关于无森林砍伐和合法生产情况的充分、合理且可核查的信息,并保存五年。 第9条第1款a至h项
  • 收集每块生产原材料的土地的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生产日期或时间段;对于牛,地理位置信息应涵盖所有饲养该牲畜的农场。 第9条第1款d项
  • 对于除牛以外的所有原材料,应以经纬度形式提供这些坐标(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对于面积超过四公顷的区域,则应以多边形形式表示。 第2条第28项
  • 须进行风险评估,且只有在评估结果表明不符合要求风险为零或仅存在微乎其微的风险时,方可将产品投放市场。 第10条第1款
  • 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形成文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10条第4款
  • 当风险超过可忽略水平时,应采取风险降低措施,包括提供补充文件、进行独立调查或审计等。 第11条第1款
  • 作为最小或较小的初级市场参与者,可提交一次性简化声明,并妥善保存所分配的声明标识。 第4a条,由(欧盟)第2025/2650号条例增设

外带

此检查清单的PDF版本

可打印出来,与团队成员一起逐项核对,并带到下一次与供应商的洽谈中。该文件链接至本页面,以便您随时查阅最新版本。

期限

对食品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截止日期。前三个截止日期已过,相关规定将于今日开始执行;EUDR的截止日期尚未到来,相关规定将于2025年12月全面取代现有规定。

  1. 2014年12月13日
    食品信息法规适用

    适用《(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的必填信息、根据第 第21条第1款中在配料表中突出显示的致敏原,以及根据第26条第2款a项规定,在未标明原产国可能导致误导的情况下应标明的原产国,此外,在远程销售中,根据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在完成购买前应提供上述相同信息。

  2. 2016年12月13日
    营养成分标识将成为强制性要求

    对于大多数预包装食品而言,热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的含量标注将成为强制性要求(第30条第1款)。 从这一刻起,标签上将显示一个结构化的数据集,而非单纯的连续文本,正因如此,这些数值必须纳入一个规范的管理系统中。

  3. 2023年12月8日
    “葡萄酒电子标签”适用

    葡萄酒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声明将成为强制性要求,且两者均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欧盟)第1308/2013号条例第119条第1、4和5款,由(欧盟)第2021/2117号条例增补),现已成为葡萄酒行业的强制性要求,且两者均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在此日期之前生产并贴好标签的葡萄酒,可在库存售罄前继续销售。

  4. 2025年12月19日
    《欧盟数字权利法》(EUDR)将进行简化并再次推迟

    第(EU) 2025/2650号条例取代了第(EU) 2023/1115号条例第38条,为微型和小型一级市场参与者引入了一次性简化申报制度(第4a条),并将“二级市场参与者”作为一类新增参与者纳入其中。请务必查阅被取代条款中的相关条款,切勿查阅原始文本。

  5. 2026年12月30日
    《欧盟数字广告条例》(EUDR)适用于市场参与者和广告商

    牛肉、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必须在不导致森林砍伐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国的法律生产,并附有尽职调查声明或简化声明后方可投放市场(第3条、第4条)。 这是该条例所涵盖的所有主体的通用截止日期。

  6. 2027年6月30日
    为最年幼的孩子多提供六个月

    作为自然人或微型、小型企业的市场参与者,若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仍以该身份开展业务,则需在六个月后履行相同义务(第38条第3款)。 该宽限措施不适用于已列入第995/2010号欧盟条例附件的产品,且2025年成立的微型企业则完全无法享受该宽限。

  7. 每集五年
    供应链文件仍在推进中

    尽职调查声明自提交之日起保存五年(第4条第3款),其所依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自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之日起保存五年(第9条第1款)。每批货物均自其投放市场或出口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存期限。

  8. 暂无立法计划
    食品不纳入产品护照范围

    《(欧盟)第2024/1781号条例》第1条第2款(a)项和(b)项规定,根据《(欧共体)第178/2002号条例》定义的食品和饲料不属于《生态设计条例》的适用范围。 不会出台任何授权法规,也不会设立强制性的食品通行证。上述内容均源自食品和供应链法规。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及其各自的用途。由于《欧盟数据保护条例》(EUDR)已进行修订,因此请阅读其合并文本,而非原始文本。

文件 用途
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 食品标签的核心内容。第9条规定了必填信息,第13条规定了可读性, 第14条 远程销售,第21条及附件II 致敏原,第26条 原产地,第30至34条 营养成分声明,第44条 非预包装食品。
欧盟法规 (EU) 2021/2117 该修订在《(EU)第1308/2013号条例》第119条中增设了关于葡萄酒的规定,包括电子手段及两项禁令。 第5条第8款规定了针对2023年12月8日之前库存的过渡性规定。
公告 C/2023/1190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葡萄酒法规的问答。其中解答了条形码可追溯至何处、为何仅靠生产商网站不足以满足要求,以及为何在追溯禁令方面无法通过征得同意来规避限制。
欧盟法规 (EU) 2023/1115 《森林砍伐条例》。 第2条第28项对地理定位的定义,第3条关于禁令的规定,第4条关于声明的规定,第9条关于信息要求的规定,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的规定,附件I关于七种原材料的规定。
第 (EU) 2025/2650 号条例 2025年12月19日的修订。该修订将第38条替换为现行截止日期,补充了第4a条中的简化声明,并引入了下游市场参与者。

如何做好准备

按收益高低排序的六个步骤,从您本就要打印的标签,到您尚未掌握的地块坐标。

  1. 核对是否符合第9条第1款的要求:选取您销量最高的产品,逐一检查a至l项。若某项信息仅存在于一个版式文件中,请记录该信息应在哪个系统中存储。
  2. 将营养成分和过敏原转化为数据:热量及其六项营养成分以及十四个类别应录入相应字段,这样当配方发生变更时,当天下午即可显示哪些产品和哪些印刷批次受到影响。
  3. 尽早确定批次问题:营养成分会随收成而变化,产地则随供应商而变化。在导入任何数据之前,请针对每条产品线决定,合规信息应基于型号还是批次。
  4. 对于葡萄酒,首先明确两项禁令:不得包含营销内容,且代码背后的页面不得进行追踪。请要求每位供应商就此两点提供书面确认,因为该公告不允许通过“同意”这一中间环节来规避。
  5. 实施欧盟食品标签法规(EUDR)应从经销商入手,而非从软件开始:地块坐标保存在农场,由人员传递,只要没有合同规定,他们就没有理由将其透露。这项谈判所需的时间比任何系统实施都要长。
  6. 先用少量产品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按此检查清单设置好字段,并发布几款真实产品。成分、过敏原和营养价值将作为字段显示,产地可追溯至具体地块,且不会对扫描者进行任何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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