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检查清单。本清单依据法规文本编制:所列数据点均属现行法律规定,而非预测。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化学品数字产品护照的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REACH、CLP以及整个行业的护照义务;本页面则将范围限定为面向最终用户的洗涤剂和表面活性剂。
关于洗涤剂和表面活性剂的(欧盟)第2026/405号条例取代了(欧盟)第648/2004号条例,并为该行业带来了欧盟化学品法规中首个严格的合规义务。 本检查清单总结了当您向欧盟最终用户投放洗涤剂或表面活性剂时,法规对您的具体要求: 义务适用对象、合规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文件结构要求、需提交至欧盟登记册的信息、时间线中的截止期限,以及官方文件(文末“来源”部分提供链接)。完整清单也可在下方以PDF格式下载。
该内容即为现行法律。附件VI A部分逐条列出了相关内容,并自2029年9月23日起直接生效,因此本清单并非预测。围绕该内容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尚未确定: 根据第21条第10款制定的、用于规定数据载体、布局、标准、访问权限和更新权限的实施法规尚未颁布,且附件VI本身可通过授权法规进行修改(第30条第1款和第2款)。 请立即开始构建数据,并保持格式开放。
括号中的条款即为该条例中的条款。
您的产品是否受护照要求约束?
请勾选适用于您产品的选项。前两项陈述属于适用范围核查,其余选项适用于不认为自己是制造商的企业。 括号中的条款引用自《欧盟条例(EU)2026/405》。
- 该产品属于洗涤剂:指用于清洁、 浸泡、冲洗或漂白纺织品、餐具或表面,用于改变纺织品的手感或气味,或作为洗衣液或洗碗液的辅助成分以辅助清洁过程(第2条第1项)。
- 或者,该产品是面向最终用户的表面活性剂,即向市场上的商业用户或消费者提供的表面活性剂(第2条第12款)。您出售给其他配方师的表面活性剂不属于此类,因此无需办理通行证。
- 您作为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自2029年9月23日起在欧盟境内将其投放市场,并以自己的名义或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第8条第2款、第13条a项)。
- 您对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修改,以致可能影响其合规性;或者您向终端用户提供一种不属于终端用户用表面活性剂的产品: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均使您成为制造商(第13条b项和c项)。
- 属于仅由专业人员在家庭以外场所使用的工业及商业用洗涤剂(第2条第5项): 仍需提供安全数据表,但若REACH安全数据表已提供等效信息,则无需提供成分清单(附件VI第A部分)。
您的义务
[欧盟法规 (EU) 2026/405](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405/oj)对向最终用户投放洗涤剂或表面活性剂的市场主体所作出的所有要求,均按您阅读时的顺序列出。 请勾选相应内容;每个要点均标明了对应的条款,下方的生效日期则说明了该条款自何时起生效。
- 在进行后续任何操作之前,应编制附件IV所要求的技術文件,并按照该附件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第8条第2款)。
-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为该型号创建数字产品护照(第8条第2款第a项、第21条第1款)。
- 提供数据载体:以实体形式印在标签、包装上,或对于散装商品则印在随附文件上;信息应不可擦除,且位置应便于设备自动处理;若通过补充装方式销售,则需在补充装处提供(第21条第4款)。
- 在数据载体旁标注“请扫描以获取更全面的产品信息”或类似提示,并在购买前确保买方能够看到该提示,远程销售亦不例外(第21条第4款e项和f项)。
- 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产品护照的引用信息登记入欧盟注册簿(第8条第2款c项、第24条第1款)。
- 确保产品护照内容准确、完整且及时更新,并以交付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或多种语言提供(第21条第2款d项和e项)。
- 将技术文件和产品护照自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十年(第8条第3款)。
- 通过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保留产品护照的备份副本(第21条第12款c项)。
- 若其他欧盟法律亦有相关要求,应使用单一数据载体和单一产品护照,而非在原有代码旁添加第二个代码(第21条第5款和第6款)。
- 应经销商和在线市场平台的要求,在收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或唯一产品标识(第21条第12款a项和b项)。
- 向成员国根据《CLP条例》第45条指定的机构提交成分数据表,并在配方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第8条第6款)。该数据表应保持保密,且不属于“产品护照”(第16条)。
- 根据附件V A部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此外,对于面向消费者的洗衣液、洗碗液和表面清洁剂,还须按照B部分的规定提供用量说明,并使用终端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第17条)。
- 决定哪些信息仅可采用数字形式记录,哪些必须保留在实体包装上:可追溯性信息、制造商联系方式和产品名称仍须印在包装上(第18条第2款)。
护照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附件六A部分是内容清单,篇幅足够简短,只需一个下午就能对照配方进行核对。该部分自2029年9月23日起直接生效;带有条件的条款已明确说明,而B部分则是唯一完全自愿执行的部分。 每个条目下方均标注了其在附件中的页码。
- 商品名称、唯一产品标识符以及包装或标签的彩色图片,清晰度需足以识别型号 附件VI A部分a项
- 制造商以及(如适用)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制造商的唯一主体识别码 附件 VI A 部分 b 项
- 负责保管备份副本的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 附件VI A部分c项
- 用于实现可追溯性的产品标识 附件 VI A 部分 d 项
- 说明该护照由制造商全权负责签发 附件VI A部分e项
- 产品在编制护照时所归类的商品编码(如适用) 附件VI A部分f项
- 声明该产品已证明符合本条例,并列明该产品符合的其他欧盟法规 附件VI A部分g项
- 根据《CLP条例》第18条第3款列出的有意添加物质完整清单,其中包括需标注的转移性防腐剂 附件VI A部分h项
- 所有有意添加的微生物及其分类学归类,即属、种和菌株名称或菌株代码 附件VI A部分i项
- 虽属自愿,但仍建议一并提供:根据第1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标签信息 附件VI B部分
护照应如何制作
内容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该系统作为“护照”必须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日后若要追加,成本会很高,因此应在确定发布方式之前将其纳入决策考量。
- 每种型号一份合格证,其中“型号”指具有相同制造商、商标名称、内容和制造工艺的设备,并由型号编号确定 第21条第2款第a项、第2条第39项
- 若其他欧盟法律要求更细致的粒度,则应在批次或单件层面进行 第21条第7款
- 可通过一种数据载体获取,该载体可关联到一个永久且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第21条第2款h项
- 对所有具有访问权限的读者免费开放,消费者及其他终端用户无需注册,也无需密码 第22条c项和d项
- 基于开放标准,可机读、结构化、可搜索且可传输,不受供应商限制 第22条b项
- 与其他欧盟法律要求的通行证完全互操作 第22条第a项
- 数据存储于您处或由服务提供商保管,该服务提供商不得在服务范围之外出售或再利用该数据 第22条e项和g项
- 若针对已拥有现有“护照”的产品创建新“护照”,则应与原有“护照”建立关联 第22条第f项
- 未经明确同意,不追踪阅读行为,且不涉及个人数据 第22条第h款
- 真实、可靠且完整,其设计和运营方式应能防止欺诈 第22条第i项和第j项
- 遵循《生态设计条例》中关于标识和数据载体的标准,包括其关于标识生命周期及服务提供商的规定 第23条
注册与关税
该登记册存储的是标识符,而非您的配方。这是《生态设计条例》设立的同一中央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投入运行,而海关正是根据其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的。
- 在产品投放市场前,上传唯一的产品标识和唯一的市场主体标识 第24条第1款
- 应注意,对于按海关法规自由流通的货物,其商品编码也将一并存储 第24条第1款
- 保留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登记标识,且不得将其视为符合性证明 第24条第2款
- 在将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时,向海关提供该标识;海关将通过电子方式自动与登记系统进行比对核查 第25条
- 将产品数据保存在产品通行证中,而非登记册中;该数据可由您或您的服务提供商保存 第22条e项
外带
期限
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洗涤剂或表面活性剂适用的日期,应依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过渡条款确定。最后一项规定与一项实施法规相关,该法规尚未由欧盟委员会颁布,且已作相应标注。
- 2026年3月22日该条例自……起生效
2026年2月11日颁布的第(EU) 2026/405号条例将于2026年3月2日刊载于《官方公报》后的第二十天生效(第37条)。 对于产品而言,目前尚无变化;该日开始生效的是向欧盟委员会授予的、为期五年的授权(第31条第2款)。
- 2028年10月1日关于数字标识的法律法规已到出台之时
在此日期之前,委员会将颁布授权法规,规定洗涤剂数字标识的具体要求,包括允许采用的IT解决方案(第30条第10款)。 这些规定也涉及产品护照,因为数字标签使用的是同一数据载体(第19条第1款d项)。
- 2029年9月23日该条例已生效,护照也到了换期时间
自该日起,制造商在将每种洗涤剂和表面活性剂投放市场之前,须为最终用户建立一份数字产品护照,提供数据载体,并在欧盟登记册中登记相关链接(第8条第2款、第37条)。 第648/2004号(EC)条例自同日起废止(第35条)。
海关正在核查登记信息只有当唯一的注册标识和商品编码与登记册中的信息一致时,海关才会允许该产品在海关法意义上自由流通。 自该日起,或自登记册与海关单一窗口对接之日起(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核查(第25条)。
- 2030年9月23日过渡窗口即将关闭
根据第648/2004号(EC)条例,在2029年9月2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继续无限期供应。 在此后的十二个月内仍依据旧法规投放市场的产品,仅可供应至该日止(第36条)。
- 2032年3月23日薄膜的可生物降解性
薄膜及其中的聚合物必须符合附件I B部分关于生物降解性的要求(第4条第3款)。这是两项自2029年生效之日起豁免执行的规定之一。
- 2034年3月23日其他有机物质的可生物降解性
有意添加且占除水以外物质总质量至少10%的有机物质,若既非表面活性剂、亦非薄膜,亦非薄膜中的聚合物,则必须符合附件I C部分的规定,除非D部分规定了例外情况(第4条第4款)。
- 上市十年后护照的有效期有多长
该合格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十年内仍然有效,即使经济运营商在欧盟境内发生破产、清算或停止经营活动的情况也不例外(第21条第2款g项)。 制造商应在此期间内保留技术文件和产品护照(第8条第3款)。
- 根据该法律文件技术要求
数据载体、其布局和位置、应适用的标准、谁有权读取哪个字段以及谁有权创建或更新护照,这些内容均源自根据第21条第10款制定的实施法规。 该法令尚未颁布,且其生效日期必须在其正式生效后至少十八个月。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每份文件的具体用途。
| 文件 | 用途 |
|---|---|
| 第2026/405号欧盟法规 | 条例正文:第8条关于制造商义务,第21条和第22条关于产品护照,第23条关于标识,第24条关于登记册,附件VI关于内容。 |
| 第648/2004号(EC)条例 | 被取代的条例,仍为2029年9月2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提供依据。 |
| 欧盟条例(EU)2024/1781 (ESPR) | 该条例的框架,其登记册、标识标准及服务提供商规则被《洗涤剂护照》原封不动地采纳。 |
| 实施条例 (EU) 2026/1778 | 中央登记册的运作方式: 身份验证、细粒度、版本控制和存储。 |
| 《条例(EC)第1907/2006号》(REACH) | 第31条关于安全数据表的规定,该表在工业和商业用洗涤剂中取代了产品说明书中的成分清单。 |
| (EC)第1272/2008号条例(CLP) | 第18条第3款关于在成分表中标注物质名称的规定,第45条关于接收成分表的机构的规定。 |
| 欧盟委员会化学品页面 | 欧盟委员会关于该行业的概述,新指南和待颁布的法规将首先在此发布。 |
如何做好准备
从整理产品线到发布第一张护照,按其带来的收益顺序列出的六个步骤。
- 首先对产品线进行分类:针对每种产品,确定其属于洗涤剂、面向终端用户的表面活性剂,还是销售给其他配方开发商的表面活性剂。只有前两类需要“通行证”,而划分标准取决于您的客户名单,而非您的配方。
- 将成分列表置于首位:附录VI h项要求在名称中按CLP标准列出每种有意添加的物质。该列表已存在于您的配方系统中;真正的任务在于将其以结构化形式提取出来,而不是以PDF格式呈现。
- 厘清针对工业和商业领域的问题:如果 REACH 安全数据表已包含等效信息,则无需在产品护照中列出成分清单。请针对每种产品记录理由,因为市场监管机构会询问您选择了哪种方式。
- 规划一个数据载体,而非三个:数字标签和产品护照共用同一数据载体,其他欧盟法规的要求也必须包含其中。请一次性确定包装和补充装点上代码的位置。
- 选用少量配方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使用化学品导入模板,并创建若干实际产品作为产品护照。不适用于某产品的字段可留空,不会阻碍产品护照的生成。
- 准备注册信息,而非自动化处理:请准备好唯一的产品标识符、经营者标识符以及“护照”地址。您需以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营者身份进行注册;Transpareo 将根据要求为您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