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韩国的电池工厂、一家位于深圳的电池组制造商以及一家位于汉堡的进口商,乍看之下似乎没什么共同点。然而,一旦他们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为什么布鲁塞尔通过的一项法规,其影响竟能波及到广东的一家工厂?
答案就是“布鲁塞尔效应”。任何生产面向欧洲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都应理解这一概念,因为它决定了谁需要“数字产品护照”,以及从2027年起谁将受到“电池护照”义务的约束 - - 而受影响的企业远不止欧盟境内的那些。
什么是“布鲁塞尔效应”
这一术语源自法学家安努·布拉德福德(Anu Bradford)。其背后的观察很简单:欧盟单一市场规模庞大且购买力强劲,而进入该市场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任何希望在那里销售的企业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则。 由于这对足够多的企业来说是值得的,欧洲标准实际上已成为全球标准 - - 即使在当地法律未作强制规定的地方也是如此。
关键在于市场准入的杠杆作用:并非欧盟强迫亚洲制造商做某事,而是他们希望能够继续向欧洲供货的愿望。 一份[欧洲议会分析报告](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4/757632/EPRS_BRI(2024)757632_EN.pdf)描述了这一贯穿众多监管领域的模式。
义务取决于市场,而非生产地
数字产品护照正是遵循这一逻辑。[欧盟《2023/1542号电池条例》](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542/oj)将电池护照义务与在欧盟境内投放市场挂钩,而非生产地。 自2027年2月18日起,一旦电池进入欧洲市场,无论电芯是在韩国制造、电池组是在中国制造,还是终端设备是在德国制造,都必须配备可通过二维码调取的电池护照。
因此,一旦产品跨越边境,欧盟以外的制造商便需履行相关义务。生产地并不能免除遵守欧盟法规的责任;它只是将责任在供应链中向后推移了一步。
为何一条符合规范的生产线比多条生产线更划算
理论上,制造商可以同时生产面向欧盟市场的版本,以及面向其他市场、成本更低且监管要求较宽松的版本。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划算。两条生产线、两套数据集、两个检测流程的成本,远高于一条能满足所有市场要求的生产线。
因此,许多制造商将整个生产流程都针对最严格的市场进行调整 - - 而这通常就是欧盟。
就这样,一项欧洲法规便成为全球标准,而无需其他国家主动采纳。专家们将此称为“事实上的布鲁塞尔效应”。此外还有法律层面的效应:即其他政府将欧盟规则转化为本国法律。在产品护照问题上,这两种效应都已显现。
模式在重演
产品护照并非孤例,而是一个已知模式的最新体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全球范围内塑造了同意横幅和隐私声明的形态。CE标志和《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REACH)则决定了产品的制造和声明方式。 如今,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正围绕进口商品的排放量画出同样的圈子。
这一趋势已超越欧洲:加利福尼亚、日本和韩国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DPP的规定。 如今为“欧盟通行证”做好准备的企业,已经为下一波浪潮奠定了基础。
这对“电池通行证”意味着什么
“布鲁塞尔效应”给供应链带来了一个令人不适的事实:这项义务无法轻易推卸。 虽然从法律上讲,责任在于将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经济主体 - - 通常是进口商或在欧盟的[授权代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DE/TXT/?uri=CELEX:32019R1020) - - 但源数据(碳足迹、再生材料比例、尽职调查、电芯来源)必须由制造商提供。
因此,制造商要么由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提供符合规定的数据,要么委任一名代表代为保管这些数据;若无符合规定的“电池护照”,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这两种途径都依赖于同一套产品数据集。 关于如何构建这一数据集以同时满足欧盟和中国的要求,详见《一套数据集,两种监管体系》一文;第一阶段的截止期限由《2027年ESPR时间表》规定。
法规能创造市场,但不会自动带来成功
尽管“布鲁塞尔效应”威力巨大,但有一点需要注意: ## 法规能创造市场,却并非现成的解决方案。法规规定需要一份电池护照,却并未说明制造商如何在不耗费数月时间开展项目的情况下创建它。这正是真正的挑战所在。
务实的应对之策是尽早构建一个统一、规范的数据结构 - - 该结构既要符合欧盟通行证的要求,又能随时导出,且不依赖于任何特定供应商。 现在就整理好产品数据,而不是等到最后一刻,这样一旦市场需要,就能立即提供该通行证。布鲁塞尔效应确保这一时刻终将到来;而是否做好准备,则取决于自身的选择。
关于这篇帖子的提问
电池护照的强制要求是否也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
该法规适用于电池,且自其在欧盟投放市场之时起生效。电池法规将相关义务与投放市场挂钩,而非与生产地挂钩;无论是在韩国制造的电池单元,还是在深圳组装的电池组,只要跨越欧盟边境,即受该法规约束。 生产地仅决定由谁承担责任,并不影响该责任是否存在。
我们进口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在欧盟境内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主体,即在进口链中担任进口商或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授权代表。 其义务是确保电池护照的存在及其信息准确无误(《电池条例》第77条第4款)。 源数据 - - 即碳足迹、再生材料比例、尽职调查及电池芯来源 - - 必须由制造商提供。因此,该规定应纳入采购合同,而非仅作为接受条款。
欧盟以外的制造商能否自行申报该证书?
仅通过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经营者。 欧盟DPP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正式运行,其运作依据为《实施条例》(EU)2026/1778,且只有该市场参与者才有权进行登记(《电池条例》第77条第10款)。 在进口链中,该主体是指进口商或授权代表,而非国外工厂,也不是服务提供商。更多详情请参阅《登记册现已正式生效》。
对于欧盟以外的市场,我们是否需要单独的数据集?
这通常得不偿失。两条生产线、两套数据集和两个检测流程的成本,往往高于一条足以满足所有需求的单一生产线;这正是“布鲁塞尔效应”的根源。加利福尼亚、日本和韩国也相继出台了类似DPP的规范,但目前各方案之间仍不尽相同。 因此,真正有用的保障是一个可以导出的干净数据集,而不是针对每个司法管辖区分别准备的“通行证”。Transpareo支持以CSV、XLSX、JSON-LD和SQL格式导出;数据导出起来就像导入时一样轻松。
哪些产品类别会首先受到影响?
电池。自2027年2月18日起,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容量超过2 kWh的工业电池必须持有该证书。 纺织品将遵循《欧洲可持续包装法规》(ESPR)的进程;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27年第四季度发布授权法规,而《欧洲可持续包装法规》第4条第4款规定,该法规生效前需预留至少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2029年是现实中最早的实施年份。 建筑产品有其独立的法律文件和时间表,实施时间会更晚。向多个此类产品组供货的企业,虽然面临不同的截止日期,但具体日期相同。各行业的具体时间表请参阅我们的行业参考手册。
这难道不是早就由CE标志涵盖了吗?
不。CE标志表明该产品符合现行要求。而电池护照则以机器可读的形式说明了产品的具体信息,供与您无关的读取设备识别。 电池护照可通过每块电池自2027年2月18日起标注的二维码访问(第13条第6款),而标识义务是与之并存的,而非取代它。这两者都是进入市场的条件,且彼此不可替代。
对于我们的产品类别而言,在截止日期之前就开始准备值得吗?
是的,因为成本高昂的部分并不是护照本身。在Transpareo上,您只需几天就能完成护照的申请;而要从供应商处获取再生料比例、检测结果和原材料来源等信息,则需要经历整个合同周期。 一项法规可以创造市场,但还不能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而您无法缩短的那部分流程,正是需要通过其他公司来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