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检查清单。本清单依据条例文本编制:所列数据点均为现行法律规定,而非预测。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电池数字产品护照的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整个行业的实施时间表、职责分工、必填数据及官方文件;本页面则专门针对电动车电池。
本检查清单总结了《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对您在欧盟境内投放电动汽车电池所提出的要求: 相关义务、欧盟委员会2026年7月发布的《电动汽车电池指南》中列为强制性的数据点、按时间线排列的截止日期,以及文末“参考资料”部分提供的官方文件链接。 请勾选已完成的项目,并标注尚待完成的项目;完整清单也可在下方以PDF格式下载。这是您截至2027年2月18日的实施计划。
括号中的数字对应的是欧盟委员会指南中的数据点,而条目则对应的是该条例中的条款。
电池是否符合通行要求?
请勾选适用于您电池的选项。 前两项陈述综合表明,您需遵守欧盟法规 (EU) 2023/1542中的登记义务; 第三条说明了电池进入“二次生命”阶段后哪些义务不再适用。括号中的条款编号指向该条例。
- 该电池为M类、N类或O类的混合动力或电动车辆,或重量超过25千克的L类车辆提供驱动能源(第3条)。
- 自2027年2月18日起,您作为制造商、进口商或从事电池再处理或再利用的企业,在欧盟境内将该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 如果电池在再加工或改作他用之前已经投放市场,则仍须遵守电池护照和标识要求;仅免除二氧化碳声明、回收率要求和尽职调查义务(第7条第5款、第8条第4款、第47条)。
您的义务
[欧盟法规 (EU) 2023/154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542/oj)对电动汽车电池投放市场者提出的所有要求,按您所见顺序列出。 请勾选相应内容;每个要点均注明了对应的条款,下方的生效日期则说明了该条款自何时起生效。
- 在电池投放市场前建立电池档案,并确保其中信息准确、完整且及时更新(第77条第1款和第4款)。
- 根据ISO/IEC 15459系列标准分配唯一标识符,通过该标识符将二维码关联至电池通行证(第77条第3款)。
- 须将二维码以可见、可读且永久的方式印制或镌刻在电池上;若无法实现,则应印制或镌刻在包装及随附文件上(第13条第6款和第7款)。
- 划分访问级别:公众、合法利益相关方、主管部门及指定机构、单个电池数据(第77条第2款、第78条)。
- 采用开放标准提供电池护照数据,确保数据可机读且不受供应商限制(第77条第5款)。
- 确保电池护照在电池回收前始终可用(第77条第8款)。
- 在电池投放市场前,自行将通行证登记至欧盟DPP登记册:此项操作仅限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主体进行,服务提供商不得代为办理(第77条第10款);该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正式运行。
- 粘贴标有基本信息、回收标志以及必要时镉(Cd)或铅(Pb)标志的标签(第13条第1、4和5款)。
- 在电池管理系统中保留有关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的状态数据(第14条)。
- 进行符合性评估,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志(第17至20条)。
- 针对每种型号和每家工厂编制二氧化碳声明:在关于方法的授权法规颁布十二个月后必须履行;能效等级和最高限值则在相关法规颁布十八个月后生效(第7条)。
- 记录每款车型、每年及每家工厂中钴、锂、镍和铅的再生材料比例,自 2028 年 8 月 18 日起或自关于方法的法律文件颁布后 24 个月起生效(第 8 条)。
- 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机制,并接受审核及提交报告,自2027年8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净销售额达4000万欧元的企业(第47至52条)。
- 备妥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在《产品护照》中暂不显示,直至《综合指令IV》获得通过(附件十三第1条t项)。
截至2027年2月18日的必填数据
[欧盟委员会指南](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d1e5e6c-4a4a-4b99-995a-49eb6916187e_en)将电动汽车电池的71个数据点中的51个列为强制性要求。该指南虽明确不具约束力,但却是目前对该条例最清晰的解读。 数据点本身载于《欧盟条例(EU)2023/1542》附件十三; 每个数据点下方均标注了其在指南中的编号以及在条例中的出处。
公开可见(附件十三第1项)
- 唯一标识符 数据点1,第77条第3款
- 护照的登记人或负责人 数据点2,第77条第3款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 数据点3,附件VI A部分第1项
- 制造商的邮寄地址及中央联络点 数据点4,附件VI A部分第1项
- 电池类别 数据点 6,附件 VI A 部分第 2 项
- 型号和批次号或序列号 数据点7,附件VI A部分第2项
- 生产地点及生产日期(月、年) 数据点8和9,附件VI A部分第3和4项
- 重量、容量和化学成分 数据点10至12,附件VI A部分第5至7项
- 除汞、镉和铅以外的危险物质 数据点13,附件VI A部分第8项
- 适用的灭火剂 数据点 14,附件 VI A 部分第 9 项
- 含量超过0.1%(按重量计)的关键原材料 数据点15,附件VI A部分第10项
- 钴、锂、镍和铅的再生料含量 数据点20至23,附件十三第1条e项
- 可再生材料的比例 数据点24,附件XIII第1条f项
- 最小、额定和最大电压,各对应温度范围 数据点26至28,附件十三第1条h项
- 原始功率(单位:瓦特)及功率限制 数据点29和30,附件十三第1条i项
- 预期寿命(以循环次数计)及相应的参考测试 数据点 31 和 32,附件十三第 1 条 j 项
- 容量耗尽阈值 数据点33,附件十三第1条k项
- 电池在静态状态下可承受的温度范围 数据点34,附件十三第1条l项
- 初始阶段及循环寿命达到50%时的往返效率 数据点36和37,附件十三第1条n项
- 单体和电池组的内阻 数据点 38,附件 XIII 第 1 条 o 项
- 循环寿命测试的C率 数据点39,附件十三第1条p款
- 根据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通用符号 数据点 40,附件 XIII 第 1 条 q 项
- 欧盟符合性声明 数据点 42,附件 XIII 第 1 项 r 款
- 关于废旧电池预防和管理的信息 数据点 43,附件 XIII 第 1 项 s 款
针对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员(附件十三第2条)
- 详细成分,包括阴极、阳极和电解质材料 数据点45,附件XIII第2条a项
- 组件的零件编号 数据点 46,附件 XIII 第 2 条 b 项
- 备件的采购来源 数据点 47,附件 XIII 第 2 条 b 项
- 拆卸信息:分解图、拆卸顺序、紧固技术、所需工具、警告说明、电池数量及布局 数据点 48,附件 XIII 第 2 条 c 项
- 安全措施 数据点 49,附件 XIII 第 2 条 d 项
适用于主管部门和指定机构(附件十三第3项)
- 符合性测试报告的结果 数据点50,附件XIII第3项
单节电池数据,仅限授权人员查阅(附件十三第4条)
- 额定容量作为动态值 数据点51,附件十三第4条a项
- 容量损失百分比 数据点52,附件十三第4条a项
- 功率(瓦特)及功率损耗百分比 数据点53和54,附件十三第4条a项
- 内阻及其增幅 数据点 55 和 56,附件 XIII 第 4 条 a 项
- 预期使用寿命(以循环次数和日历年为单位) 数据点 59 和 60,附件 XIII 第 4 条 a 项
- 认证能量状态(SOCE) 数据点 61,附件 XIII 第 4 条 b 项
- 电池状态:原装、改用、再利用、再加工或废弃 数据点 67,附件 XIII 第 4 条 c 项
仅在适用时填写
- 制造商的网站和电子邮箱地址 数据点5,附件VI A部分第1项
- 保修期限(按产品使用寿命计算) 数据点 35,附件 XIII 第 1 项 m 款
- Cd 或 Pb 符号 数据点 41,附件 XIII 第 1 项 q 款
- 能量往返效率及其损耗 数据点 57 和 58,附件 XIII 第 4 条 a 项
- 充放电循环次数、故障事件、工作条件及电量状态 数据点 68 至 71,附件 XIII 第 4 条 d 项
启动时不显示
- 材料成分作为汇总字段 数据点16
- 二氧化碳声明和二氧化碳标签(在实施法规确定格式之前) 数据点17和18,附件十三第1条c项
- 负责任采购的相关信息 数据点19,附件十三第1条d项
- 以安时(Ah)为单位的额定容量(静态字段) 数据点25,附件十三第1条g项
- 使用说明,直至《Omnibus IV》通过为止 数据点 44,附件 XIII 第 1 条 t 项
- 剩余容量、功率、效率、自放电率和欧姆电阻: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但LMT电池必须提供 数据点62至66,附件十三第4条b项
外带
期限
关于电动汽车电池的适用日期,详见该条例的适用条款。后续日期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尚未颁布的授权法规,并在相关条款中予以标注。
- 2024年2月18日本条例适用于
自该日起,《电池条例》(第96条)的大部分规定开始生效。其他所有规定均以此为基础;自该日起投放市场的电池均须遵守其符合性要求。
- 2024年8月18日电池管理系统中的状态数据
自该日起,电池管理系统必须开放对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数据的访问权限(第14条)。请检查您的系统是否能提供这些数据;这些数据随后将作为电池通行证的实时数值。
- 2025年8月18日收藏图标
每块电池上都印有带斜线的垃圾桶标志;若含量超过限值,其下方将标有Cd或Pb符号(第13条第4款和第5款)。此规定已生效;请检查您当前的标签。
- 2026年8月18日包含一般信息的标签
每块电池均应贴有标签,标明附件VI中规定的一般信息,包括制造商、型号、容量及化学成分(第13条第1款)。如果关于标签格式的实施法规推迟出台,相关规定将相应调整。
- 2027年2月18日电池通行证和二维码
自该日起,每块投放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均须附有通行证(第77条)及可链接至该通行证的二维码(第13条第6款)。 没有过渡期;前一天投放市场的电池无需提供,而当天投放市场的电池则必须提供。
- 2027年8月18日供应链中的尽职调查义务
净销售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企业应制定供应链尽职调查战略,并接受相关审查及提交报告(第47条及以下条款)。根据第2025/1561号欧盟条例,该规定实施时间已推迟至2025年。
- 2028年8月18日记录再生材料的比例
按车型、年份和工厂分别记录所回收的钴、锂、镍和铅的含量(第8条第1款),或者在关于测定方法的授权法规颁布后24个月内提交,以较晚者为准。这些数据由您的电池供应商掌握。
- 2031年8月18日首批再生材料使用率
活性材料中必须至少含有16%的回收钴、85%的铅、6%的锂和6%的镍(第8条第2款)。这是您在2029年签署合同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采购问题。
- 2036年8月18日更高的回收利用率
含量比例分别提高至26%的钴、85%的铅、12%的锂和15%的镍(第8条第3款)。
- 根据该法律文件分三个阶段计算碳足迹
二氧化碳申报应在关于计算方法的授权法规颁布后十二个月内提交(名义上为2025年2月18日), 能效等级和最高限值的申报期限分别为相关法律文件颁布后十八个月(名义上为2026年8月18日和2028年2月18日)。由于相关法律文件尚未颁布,因此上述任何一项申报的时限均未开始计算(第7条)。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每份文件的用途。
| 文件 | 用途 |
|---|---|
| 欧盟法规 (EU) 2023/1542 | 条例正文:第77条和第78条及关于“电池护照”的附件十三、关于二维码的第13条、关于二氧化碳足迹的第7条、关于再生材料的第8条。 |
| 欧盟委员会指南《数字电池护照 - - 按类别划分的数据点》 | 按电池类别对每个数据点的分类。 |
| 欧盟法规 (EU) 2025/1561 | 将尽职调查义务的实施日期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 |
如何做好准备
以下是六个步骤,按其带来的实际收益从低到高排列,从您已掌握的数据开始,直至首张护照的签发。
- 数据审计:逐一核对上述必填数据,并针对每个字段记录其当前存储在哪个系统中。其中大部分数据描述了电池的类型,且已存在于研发、采购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中。
- 通过合同约束供应商:再生材料比例、电芯化学成分及测试结果均由电芯制造商掌握。请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数据字段及提交期限;考虑到时间紧迫,必须在2027年前完成。
- 设定访问权限:针对每个字段,明确谁有权限查看,以及贵公司内由谁负责维护和审批。
- 规划标识符和二维码:确定每块电池如何获得唯一的标识符,以及该代码应印制或镌刻在何处。
- 选用少量型号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选择电池模板,并选定几个实际型号作为示例。只有在填写过程中,数据模型中的漏洞才会显现出来。
- 准备注册和二氧化碳申报:预留注册ID 和二氧化碳申报字段,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不要构建计算功能。现在从核心功能开始着手,日后只需填写护照中已有的字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