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数字产品护照检查清单
自2030年8月1日起在欧盟投放市场的玩具,必须附有产品护照。该检查清单列出了相关义务、护照内容及截止日期。
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检查清单。玩具检查清单遵循法规文本:每个数据点均属现行法律。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玩具数字产品护照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整个行业的时程安排、职责分工、必填数据及官方文件;本页则仅聚焦于护照本身。
关于玩具安全的(欧盟)第2025/2509号法规取代了第2009/48/EG号指令,并将数字产品护照作为此前纸质欧盟符合性声明所载信息的载体。 本检查清单总结了您在欧盟境内投放玩具时需满足的要求:责任主体、通行证必须包含的内容、编制要求、需提交至欧盟注册系统的信息、时间线中的截止期限,以及官方文件(链接见文末“来源”部分)。 完整清单也可在下方以PDF格式下载。
该内容属于现行法律。附件VI第一部分逐条列出了十四项数据要素,这些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自2030年8月1日起适用,因此该清单基于现行法律。 技术层面的细节尚待确定:根据第49条第1款制定的、用于规定数据载体、布局、标准、访问权限和更新权限的授权法规尚未颁布,且附件VI本身也可通过授权法规进行修改(第49条第2款)。 请立即开始构建数据,并保持格式开放。
括号中的条款即为该条例的条款。
您的产品是否受护照要求约束?
请勾选适用于您产品的选项。第一项是适用范围核查,其余选项用于确定您所承担的角色。 括号中的条款引用了欧盟法规 (EU) 2025/2509。
- 该产品专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其玩耍,或兼具此用途,具体判定依据是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其功能、尺寸和特征所能合理推断的情况(第2条第1款)。
- 该产品未列入附件一中完全不受本条例约束的产品清单(第2条第2款)。
- 作为生产该产品的制造商,或作为设计或委托生产该产品并以自身名义或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制造商,您应自2030年8月1日起在欧盟境内将其投放市场(第3条第3款、第7条第2款)。
- 如果您是从第三国进口该产品:虽然编制产品护照的义务仍由制造商承担,但您必须在确认已备有产品护照、数据载体已安装且相关标识已登记在册后,方可将该玩具投放市场(第9条第2款)。
- 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或自有品牌将玩具投放市场,或者对已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实质性改动,以致影响其安全性,并将其提供给市场: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均使您成为制造商(第12条第1款 和第2款)。 作为经销商,您则应在提供玩具前,核查数据载体以及制造商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第10条第2款)。
您的义务
[欧盟法规 (EU) 2025/2509](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2509/oj)对玩具投放市场者提出的所有要求,按您阅读时的顺序列出。 请勾选适用条款;每项内容均标明其对应条款,下方列出的生效日期则说明该条款自何时起生效。
- 在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之前,应编制包含附件五所列内容、符合第27条规定的技术文件,并实施相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第7条第2款)。
- 在投放市场前进行安全评估,分析玩具可能造成的危险以及接触这些危险的情况,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技术文件中(第25条第1款和第3款, 附件V第2项)。
- 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为该玩具模型建立数字产品护照(第7条第2款第a项、第19条第1款)。
- 应将数据载体直接附着在玩具上或贴在玩具上的标签上;若因玩具的尺寸或种类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将其置于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确保购买者在购买前(包括远程销售时)能够清晰可见 (第19条第7款)。
- 应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以醒目、清晰且持久的方式标注CE标志(第7条第2款c项、第18条)。
- 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须将唯一产品标识符和唯一经营者标识上传至欧盟注册系统(第7条第2款d项、第22条第1款)。
- 确保护照内容准确、完整且最新,并以接收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第19条第2款d项和e项)。
- 在玩具投放市场十年后,仍须保留技术文件和合格证书(第7条第3款)。
- 通过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保留护照的备份(第19条第13款)。
- 打开护照时,应显示“Safety-Gate”门户网站中用于报告存在风险的玩具的相应链接(第19条第11款)。
- 向经销商和在线市场提供该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或唯一产品标识符,且应免费提供,并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9条第12款)。
- 应在玩具上标注类型、批次、序列号或型号编号等其他识别标识,并在玩具上注明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若无法在玩具上标注,则应在包装上、 随附文件或产品护照上标明(第7条第5款和 第6款)。
- 应在购买前在玩具上醒目地标 注第6条和附件III规定的警示标识,并随附玩具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上述内容均应采用一种或多种消费者易于理解且由相关成员国规定的语言(第7条第7款和 第8款)。
- 应提供可供公众使用的投诉和事故报告渠道,对收到的投诉和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并建立内部登记册(第7条第12款和 第13款)。
护照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附件VI第一部分是目录,您今天的符合性声明将在此转化为一组结构化字段。该附件自2030年8月1日起生效;带有条件的条款已明确说明,而第二部分为自愿性内容。每个条款下方均标注了其在附件中的引用位置。
- 该玩具的唯一产品标识符 附件VI第一部分a项
- 制造商及(如有)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唯一的参与者识别码 附件VI第一部分b项
- 履行《(欧盟)第2019/1020号条例》第4条所规定任务的经济运营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其唯一主体识别码 附件VI第一部分c项
- 关于护照由制造商全权负责签发的说明 附件VI第一部分d项
- 通行证的内容:用于识别玩具的标识(以便实现可追溯性),并附有一张清晰度足以辨识的彩色图片 附件VI第一部分e项
- 在附上通行证时,该玩具所归类的商品编码(如适用) 附件VI第一部分f项
- 关于该玩具符合的整个欧盟法律的引用 附件VI第一部分g项
- 如有必要,应注明该护照取代了根据其他已登记法律文件出具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附件VI第一部分h项
- 关于所采用的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的引用,这些标准或规范是符合性声明所依据的 附件VI第一部分i项
- 参与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和编号,以及其证书的出处(如已签发) 附件VI第一部分j项
- CE标志 附件VI第一部分k项
- 玩具中所含的致敏性香精,根据《附件II》附录B第1条的规定,须进行特别标识 附件VI第一部分第l项
- 根据第7条第12款规定的投诉和事故报告的沟通渠道 附件VI第一部分m项
- 负责保管备份副本的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 附件VI第一部分n项
- 虽属自愿,但仍建议随附:安全信息、警示说明以及使用说明书 附件VI第二部分
护照应如何制作
内容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该系统作为“护照”必须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日后若要追加,成本会很高,因此应在确定发布方式之前将其纳入决策考量。
- 每种玩具型号应配有一份合格证,其中“型号”指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具有统一设计、统一技术特征、材料和工艺的玩具,并由型号编号或其他可将其识别为一个系列的标识所确定 第19条第2款第a项、第3条第15项
- 而应在批次层面进行,因为欧盟的其他法律要求达到这一细分程度 第19条第9款
- 可通过一种数据载体获取,该载体可关联到一个永久且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第19条第2款h项
- 对所有具有访问权限的读者免费,消费者无需注册,也无需密码 第20条第3款和第4款
- 基于开放标准,可机读、结构化、可检索且可移植,且不受供应商限制 第20条第2款
- 与欧盟其他法律要求的护照完全兼容,采用一种数据载体和一种护照 第19条第8款和第9款、第20条第1款
- 数据将存储在您处,或存储于某家服务提供商处 - 该服务提供商不得在服务范围之外出售或继续使用这些数据,除非您与其另有约定 第20条第5款和第7款
- 当为已存在“护照”的玩具创建新“护照”时,会与之前的“护照”关联 第20条第6款
- 使用信息仅限于提供通行证所必需的范围,且未经客户明确同意,不会包含其个人数据 第20条第10款
- 凭借真实、可靠且完整的数据,以及高水平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其设计和运营方式旨在防范欺诈 第20条第8款和第9款
- 遵循《生态设计法规》中关于标识和数据载体的标准,包括其关于标识生命周期及服务提供商的规定 第21条
注册与关税
该登记册记录了识别码,对于可自由流通的玩具,还记录了商品编码;您的产品数据将保留在产品护照中。 该登记册即《生态设计法规》所设立的中央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投入运行,海关将依据该登记册中的记录进行核查。
自2027年9月21日起,《欧盟新海关法典》(即第(EU) 2026/2108号条例)将正式生效。 该条例将“数字产品护照”列为海关执行的产品法新工具之一(考虑因素第5条), 海关将针对每批货物收集特定数据,包括对非海关手续的自动化核查,这些数据将存储在欧盟中央登记册中,前提是产品法有此规定(第269条第1款a项)。 标题中带有“《海关法典》”字样的条款即为本条例的条款。
-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须上传唯一产品标识符和唯一的经营者标识 第22条第1款
- 请注意,对于用于自由流通的玩具,其商品编码应一并记录 第22条第1款
- 请妥善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注册标识,切勿将其视为符合性证明 第22条第2款
- 在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时,须向海关提供该标识;一旦登记册与海关单一窗口系统实现对接,海关将通过电子方式自动将该标识及商品编码与登记册进行比对,此项比对适用于《玩具条例》所列的商品编码 第23条第2、3、4和6款
- 预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一项授权法规可将附件VI中的其他信息以及关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纳入登记册 第49条第3款
- 作为海关法意义上的进口商,应确保玩具符合海关适用的规定,并提供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海关法典》第27条第2款c项
- 对于从第三国向消费者进行的远程销售,需明确根据海关法规谁是进口商:是卖家,还是作为销售中介的在线市场平台,且二者中仅有一方 《海关法典》第5条第13项和 第14 项、第27条第1款
- 请注意,自2028年7月1日起,远程销售的进口商须通过欧盟海关数据平台提供其数据;其他所有进口商最迟应自2034年3月1日起 《海关法典》第285条第2款和第5款
下载
期限
《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和过渡条款所列的、适用于玩具的日期。最后一项内容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尚未颁布的授权法规,并已据此加以标注。
- 2025年12月12日该条例将予以公布
2025年11月26日颁布的关于玩具安全的第(EU) 2025/2509号条例已刊载于《官方公报》(《官方公报》L,2025/2509,2025年12月12日)。 该条例自2030年8月1日起废止第2009/48/EG号指令(第56条),并以一套直接适用的统一法规取代各成员国对该指令的实施规定。
- 2026年1月1日已生效,其中三章已开始实施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起生效。 虽然大部分条款暂不生效,但关于指定机构的第28至44条、关于授权和执行权的第49至53条,以及关于保密和处罚的第54条和第55条自该日起生效(第59条)。 此外,向欧盟委员会授予的、为期五年的授权也自该日起生效(第50条第2款)。
- 2029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针对小型制造商的指南
最迟在此日期前,委员会将发布针对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玩具数字产品护照》设立与运营指南,该指南系与各国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第24条)。该规定生效前一年。
- 2030年8月1日该条例生效,护照成为强制要求
自该日起,玩具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已事先创建数字产品护照、附有数据载体、标有CE标志,且相关标识已上传至欧盟注册系统(第7条第2款、第19条、第59条)。 第2009/48/EG号指令自同日起废止(第56条)。
符合旧法规的玩具仍可在市场上销售成员国不得阻碍在该日期之前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投放市场的玩具的供应(第57条第1款)。 关键在于投放市场的时刻;在此之前投放市场的玩具,此后仍可向消费者销售。
- 2031年2月1日旧的型式合格证书即将到期
根据《2009/48/EG号指令》第20条颁发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只要未在此日期之前失效,则仍保持有效(第57条第3款)。 凡依据旧制度颁发的证书,其适用期限应在此日期之前终止。
- 上市十年后护照的有效期有多长
该符合性声明在玩具投放市场后十年内仍保持有效,即使相关经济运营商在欧盟境内发生破产、清算或停止经营活动的情况也不例外(第19条第2款g项)。 制造商应在此期间内保留技术文件和产品护照(第7条第3款),进口商则应保留唯一产品标识符(第9条第8款)。
- 2033年11月1日对该条例的初步评估
在此日期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委员会将对该条例进行评估并提交报告(第58条第1款)。这是首次正式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护照规定本身进行评估。
-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技术要求与化学
数据载体、其布局和位置、相关标准、谁有权读取哪个字段以及谁有权创建或更新护照,这些内容均源自根据第49条第1款制定的授权法规,该法规尚未颁布; 该授权法规的生效日期通常须在其正式生效后至少十八个月。 附件VI本身可通过相同途径进行修订(第49条第2款),附件II附录中关于物质的条件和限值亦可如此修订(第49条第6款和 第7款)。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每份文件的具体用途。
| 文件 | 用途 |
|---|---|
| 欧盟法规 (EU) 2025/2509 | 条例正文:第7条关于制造商义务,第19条关于产品护照,第22条关于登记册,第23条关于海关检查,第27条及 附件V关于技术文件,附件VI关于内容。 |
| 2009/48/EG号指令 | 被取代的指令,仍为2030年8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玩具的适用标准,也是您在玩具护照上所载声明的依据。 |
| 《(欧盟)第2024/1781号条例(ESPR)》 | 《玩具护照》所采用的框架,包括其登记册、标识标准及服务提供商规则。 |
| 实施条例 (EU) 2026/1778 | 中央登记册的运作方式:身份验证、粒度、版本控制和数据保存。 |
| 第2026/2108号欧盟条例(《欧盟海关法典》) | 自2027年9月21日起生效的新《海关法典》:第27条关于进口商的义务,第269条第1款关于与中央登记册的核对,第285条第2款和第5款关于海关数据平台的时限。 |
| 欧盟委员会玩具安全页面 | 欧盟委员会关于新法规、过渡期及正在制定的指南(包括须于2029年8月1日前发布的指南)的概述。 |
| Safety Gate,欧盟快速预警系统 | 通行证必须链接到的预警数据库,以及您的可追溯性数据必须涵盖的故障案例清单。 |
如何做好准备
从您今天的说明到首张护照的签发,按其带来的实际效益排序的六个步骤。
- 将一份声明复制到附件VI中:请选用一份最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据此填写附件VI第一部分。之后缺失的内容即为您的实际缺口,这些通常包括标识、图片和香精清单。
- 从配方中剔除致敏性香精: 第l条规定,每种产品都必须标明需特别标注的香精。这些数据可从您的化学品供应商处获取,并载于其安全数据表中,请立即将其纳入采购合同。
- 确定编码方案:护照需要一个唯一产品标识符,任何编号方案均可用于此目的。每次打印前,请明确是基于现有的GTIN还是基于您自己的商品编号。
- 规划数据载体:该载体应附着在玩具上、贴在标签上、印在包装上或包含在随附文件中,且必须清晰可读,并在购买前保持可见。请按包装系列而非单个商品统一决定。
- 选定少量商品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根据本检查清单设置字段,并录入若干实际商品作为产品信息卡。不适用于某件商品的字段可留空,不会阻碍产品信息卡的生成。
- 为整个产品目录进行规划:一个季度就有数千种商品,即使在最后一件商品交付十年后,这些商品的信息仍需保持准确。请在2029年前明确每个字段的数据导入路径及责任归属,因为技术层面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