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核对清单。本清单依据条例文本编制:所列数据点均为现行法律规定,而非预测。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玩具数字产品护照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整个行业的时程安排、职责分工、必填数据及官方文件;本页则仅聚焦于护照本身。

关于玩具安全的(欧盟)第2025/2509号条例取代了第2009/48/EG号指令,并将数字产品护照作为此前纸质欧盟符合性声明所载信息的载体。 本检查清单总结了您在欧盟境内投放玩具时所需满足的要求:责任主体、通行证必须包含的内容、编制要求、需提交至欧盟注册库的信息、时间线中的截止期限,以及官方文件(文末“来源”部分提供了相关链接)。 完整清单也可在下方以PDF格式下载。

该内容为现行法律。附件VI第一部分逐条列出了十四项数据要素,这些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自2030年8月1日起适用,因此该清单并非预测。 技术层面的具体规定尚未确定:根据第49条第1款制定的、用于规定数据载体、布局、标准、访问权限和更新权限的授权法规尚未颁布,且附件VI本身也可通过授权法规进行修改(第49条第2款)。 请立即开始构建数据,并保持格式开放。

括号中的条款即为该条例的条款。

您的产品是否受护照要求约束?

请勾选适用于您产品的选项。第一项是适用范围核查,其余选项用于确定您所承担的角色。 括号中的条款引用了欧盟法规 (EU) 2025/2509

  • 该产品专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用于其游戏,或兼具此用途,具体判定依据为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其功能、尺寸及特征所能合理作出的判断(第2条第1款)。
  • 该产品未列入附件I中完全不受本条例管辖的产品清单(第2条第2款)。
  • 您作为制造商,自2030年8月1日起在欧盟境内将该产品投放市场,即由您自行生产或委托设计,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品牌进行销售(第3条第3项、第7条第2款)。
  • 您从第三国进口该玩具:虽然编制产品护照的义务仍由制造商承担,但您必须在核实已备有产品护照、数据载体已安装且标识已登记在册后,方可将该玩具投放市场(第9条第2款)。
  • 您以自己的名义或自有品牌将玩具投放市场,或者对已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实质性改动,以致影响其安全性: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均使您成为制造商(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 作为经销商,您则应在提供玩具前核查数据载体以及制造商是否已履行相关义务(第10条第2款)。

您的义务

[欧盟法规 (EU) 2025/2509](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2509/oj)对玩具投放市场者提出的所有要求,按您阅读时的顺序列出。 请勾选适用条款;每项内容均标明其对应条款,下方列出的生效日期则说明该条款自何时起生效。

  • 在进行后续任何操作之前,应编制包含附件五所列内容、符合第27条规定的技术文件,并实施相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第7条第2款)。
  • 进行安全评估并将结果纳入技术文件; 该评估报告应由您留存,不得公开(第25条、附件V第2项)。
  • 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为该玩具型号建立数字产品护照(第7条第2款a项、第19条第1款)。
  • 将数据载体实际固定在玩具上或附着的标签上;若因玩具的尺寸或种类不允许,则应将其置于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确保在购买前(包括远程销售)对购买者清晰可见 (第19条第7款)。
  • 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以可见、可读且持久的方式加贴CE标志(第7条第2款c项、第18条)。
  •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标识和唯一市场参与者标识上传至欧盟注册库(第7条第2款d项、第22条第1款)。
  • 确保产品护照内容准确、完整且最新,并以交付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或多种语言提供(第19条第2款d项和e项)。
  • 在玩具投放市场后,将技术文件和产品护照保存十年(第7条第3款)。
  • 通过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保留产品护照的备份(第19条第13款)。
  • 在打开产品护照时,显示指向“安全门户”(Safety-Gate)网站中用于报告存在风险的玩具的链接(第19条第11款)。
  •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免费向经销商和在线市场提供数据载体的数字副本或唯一产品标识(第19条第12款)。
  • 为玩具标注类型、批次、序列号或型号,并在玩具、其包装、随附文件或安全护照中注明名称、商品名称或商标,以及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第7条第5款和第6款)。
  • 标注第6条和附件III规定的警示信息,并随附玩具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语言应便于购买者理解,且在购买前清晰可见(第6条、第7条第7款和第8款)。
  • 提供公开可用的投诉和事故报告渠道,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建立内部记录(第7条第12款和第13款)。

护照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附件VI第一部分是目录,您今天的符合性声明将在此转化为一组结构化的字段。该附件自2030年8月1日起生效;带有条件的条款已明确说明,第二部分为自愿性内容。每个条款下方均注明了其在附件中的引用位置。

  • 该玩具的唯一产品标识 附件VI第一部分a项
  • 制造商及(如有)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相关方的唯一识别码 附件 VI 第一部分 b 项
  • 履行《欧盟条例》(EU)2019/1020第4条所规定职责的经济运营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其唯一经营主体识别码 附件 VI 第一部分 c 项
  • 声明该护照由制造商全权负责签发 附件VI第一部分d项
  • 证书内容:用于实现可追溯性的玩具识别信息,并附有一张清晰度足以辨识的彩色图片 附件VI第一部分e项
  • 玩具在附上该证书时所归类的商品编码(如适用) 附件VI第一部分f项
  • 该玩具所符合的全部欧盟法律的引用 附件VI第一部分g项
  • 如有必要,应注明该合格证取代了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出具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附件VI第一部分h项
  • 引用所适用的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并声明该玩具符合这些标准或规范 附件 VI 第一部分 i 项
  • 参与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和编号,以及其证书的引用来源(如已签发) 附件VI第一部分j项
  • CE标志 附件 VI 第一部分 k 项
  • 玩具中含有的致敏性香精,根据附件II附录B第1点的规定,此类香精须进行特殊标识 附件VI第一部分l项
  • 根据第7条第12款规定的投诉和事故报告的沟通渠道 附件VI第一部分m项
  • 负责保管备份副本的数字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 附件VI第一部分n项
  • 虽属自愿,但仍建议随身携带:安全信息、警示说明以及使用说明书 附件VI第二部分

护照应如何制作

内容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该系统作为“护照”必须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日后若要追加,成本会很高,因此应在确定发布方式之前将其纳入决策考量。

  • 每种玩具型号配有一份合格证,其中“型号”指同一制造商生产的、设计、技术特征、材料和工艺统一的玩具系列,并由型号编号确定 第19条第2款第a项、第3条第15项
  • 若其他欧盟法律要求更细致的分类,则应在批次层面进行 第19条第9款
  • 可通过一种数据载体获取,该载体可关联到一个永久且唯一的产品标识符 第19条第2款h项
  • 对所有具有访问权限的读者免费,消费者无需注册,也无需密码 第20条第3款和第4款
  • 基于开放标准,可机读、结构化、可搜索且可传输,不受供应商限制 第20条第2款
  • 与欧盟其他法律要求的身份证件完全互操作,仅需一个数据载体和一张身份证 第19条第8款和第9款、第20条第1款
  • 数据可存储于您处,或存储于服务提供商处,该服务提供商不得在服务范围之外出售或再利用该数据 第20条第5款和第7款
  • 若为已持有现有护照的玩具创建新护照,则应与原有护照建立关联 第20条第6款
  • 未经明确同意,不得追踪阅读行为,且不得收集个人数据 第20条第10款
  • 真实、可靠且完整,其设计和运营方式应能防止欺诈 第20条第8款和第9款
  • 遵循《生态设计条例》中关于标识和数据载体的标准,包括其关于标识生命周期及服务提供商的规定 第21条

注册与关税

该登记册存储的是标识符,而非您的产品数据。这是《生态设计条例》设立的同一中央登记册,自2026年7月20日起开始运行,而海关正是根据其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的。

  •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须上传唯一的产品标识和唯一的经营者标识 第22条第1款
  • 应确保在玩具进行海关自由流通时,同时存储其商品编码 第22条第1款
  • 应保留注册系统自动返回的唯一注册标识,且不得将其视为符合性证明 第22条第2款
  • 在将商品放行进入自由流通时,向海关提供该标识;海关将依据附件VII中的商品编码,通过电子方式自动比对注册系统进行核验 第23条第2至4款及第6款
  • 应预见登记范围将扩大:一项授权法规可将附件VI中的其他信息以及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信息纳入登记系统 第49条第3款

外带

此检查清单的PDF版本

可打印出来,在团队中逐项核对,并带到下一次与供应商的洽谈中。该文件链接至本页面,以便您随时查阅最新版本。

期限

《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和过渡条款所列的、适用于玩具的日期。最后一项内容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尚未颁布的授权法规,并已据此加以标注。

  1. 2025年12月12日
    该条例将予以公布

    2025年11月26日颁布的关于玩具安全的(欧盟)第2025/2509号条例刊载于《官方公报》(《官方公报》L,2025/2509,2025年12月12日)。 该条例废除了2009/48/EG号指令,并将各成员国根据该指令制定的国内实施法规整合为一套直接适用的统一法规体系(第56条)。

  2. 2026年1月1日
    已生效,其中三章已开始实施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起生效。 虽然大部分条款暂不生效,但关于指定机构(第28至44条)、授权和实施权限(第49至53条)以及保密与制裁(第54和55条)的规定自该日起生效(第59条)。 此外,向欧盟委员会授予的、为期五年的授权也自该日起生效(第50条第2款)。

  3. 2029年8月1日
    欧盟委员会针对小型制造商的指南

    最迟在此日期前,委员会将向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提供关于如何建立和运营玩具数字产品护照的指南,该指南系与各国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24条)。此举将在该规定生效前一年实施。

  4. 2030年8月1日
    该条例已生效,护照也到了换期时间

    自该日起,玩具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已事先创建数字产品护照、附有数据载体、标有CE标志,且相关标识已上传至欧盟注册系统(第7条第2款、第19条、第59条)。 第2009/48/EG号指令自同日起废止(第56条)。

    旧房仍占有一席之地

    成员国不得阻碍根据第2009/48/EC号指令在该日期之前投放市场的玩具的供应(第57条第1款)。分界点在于投放市场的时刻,而非向消费者销售的时刻。

  5. 2031年2月1日
    旧的型式合格证书即将到期

    根据第2009/48/EG号指令第20条颁发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只要未在此日期前失效,即在此日期前仍保持有效(第57条第3款)。 凡依据旧制度颁发的证书,其适用期限应在此日期之前终止。

  6. 上市十年后
    护照的有效期有多长

    该符合性声明在玩具投放市场后十年内仍有效,即使相关经济运营商在欧盟境内发生破产、清算或停止经营活动的情况也不例外(第19条第2款g项)。 制造商应在此期间内保留技术文件和产品护照(第7条第3款),进口商则应保留唯一产品标识(第9条第8款)。

  7. 2033年11月1日
    对该条例的初步评估

    在此日期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委员会将对该条例进行评估并提交报告(第58条第1款)。这是首次正式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护照规定本身进行评估。

  8.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
    技术要求与化学

    数据载体、其布局和位置、相关标准、谁有权读取哪个字段以及谁有权创建或更新护照,均源自根据第49条第1款制定的授权法规,该法规尚未颁布; 其生效日期通常须在该授权法规生效后至少十八个月。附件VI本身以及附件II附录中的受限物质均可通过相同程序进行修订(第49条第2款、第6至9款)。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每份文件的具体用途。

文件 用途
欧盟条例 (EU) 2025/2509 条例正文:第7条关于制造商义务,第19至23条关于产品护照和登记册,第27条及附件V关于技术文件,附件VI关于内容。
2009/48/EC号指令 被取代的指令,仍为2030年8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玩具的适用标准,也是您需在产品护照上载明的声明的依据。
条例 (EU) 2024/1781 (ESPR) 该框架的登记制度、标识标准及服务提供商规则均被玩具护照原封不动地沿用。
实施条例 (EU) 2026/1778 中央登记册的运作方式:身份验证、粒度、版本控制和数据保存。
欧盟委员会玩具安全页面 欧盟委员会关于新法规、过渡期及正在制定的指南的概述,包括须于2029年8月1日前发布的指导方针。
Safety Gate,欧盟快速预警系统 护照必须链接到的预警数据库,以及您的可追溯性数据必须涵盖的缺陷案例清单。

如何做好准备

从您今天的说明到首张护照的签发,按其带来的实际效益排序的六个步骤。

  1. 将一份声明照搬至附件VI:选用一份最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据此填写附件VI第一部分。此后缺失的内容即为您的实际缺口,这些通常包括标识、图片和香精清单。
  2. 从配方中提取致敏性香精成分:第 l 条要求针对每件产品列出需特别标注的香精成分。这些数据可从您的化学品供应商处获取,并载于其安全数据表中,请立即将其纳入采购合同。
  3. 确定标识方案:产品护照需要一个唯一的产品标识,但无需遵循特定的编号方案。每次打印前,请明确是基于现有的GTIN还是您自己的产品编号。
  4. 规划数据载体:该载体应附着在玩具上、贴在标签上、印在包装上或包含在随附文件中,且必须清晰可读,并在购买前保持可见。请按包装系列而非单个商品统一决定。
  5. 选定少量商品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根据本检查清单设置字段,并录入若干实际商品作为产品信息卡。不适用于某件商品的字段可留空,不会阻碍产品信息卡的生成。
  6. 为产品目录做规划,而非仅为试点:一个季度就有数千种商品,这些商品在最后一件商品交付后的十年内仍须保持准确。请在2029年前明确每个字段的数据导入途径及责任归属,因为技术层面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从打勾到玩具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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