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查清单涵盖的内容
此类检查清单。暂定说明:该法规已通过,具体实施细则尚未确定。一旦发布新的监管信息,我们将及时更新此清单。
本检查清单是我们关于建筑产品数字产品护照的参考手册的一部分,该手册涵盖了整个行业的实施时间表、职责分工、必填数据及官方文件;本页面则将内容聚焦于该护照及其当前相关的义务。
《欧盟条例》(EU)2024/3110 已取代 2011 年的《建筑产品条例》,并在其第十章第 75 至 80 条中建立了建筑产品的数字产品护照制度。 这是该系列中唯一未设定具体生效日期的通行证规定,因此本检查清单基于两方面内容:一是您目前已需遵守的要求(内容相当多),二是待相关法规颁布后,该通行证将提出的要求。
目前尚待明确的是具体内容,因为这构成了该体系的主要部分。第75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有义务通过授权法规建立建筑护照体系,但未就此设定任何期限。 该法律文件必须明确规定:谁有权查阅哪些信息、谁有权录入或更新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哪些要求;在破产后建筑护照如何继续有效;以及《生态设计条例》中关于标识、 数据载体、数字凭证和登记册的相关规定是否保持不变或以更详细的形式适用(第75条第2款、第79条)。 只有该法规生效后,第80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时限才开始计算:系统投入运行需六个月,制造商履行义务需十八个月。 欧盟委员会的内部时间表将该法规的生效时间暂定为2027年第二季度;因此才有了常被提及的2028年和2029年这两个年份。这些只是基于暂定日期的推算,并非法律规定。
第76条第2款尚未出台,该款已列出了建筑通行证应包含的内容。正是这份清单使得当前的核对表具有实用价值:清单中的每一项都是您可以立即建立的文件或数据集。括号中的条款即为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这符合贵公司的产品吗?
请勾选适用于您产品的选项。第一项陈述是决定经济运营商义务是否适用于您的关键门槛,但它却最常被忽视。 括号中的条款引用自《(欧盟)第2024/3110号条例》。
- 该产品须符合某项协调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基于欧洲技术评估获得CE标志: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本章规定的义务才适用于您(第20条第1款)。
- 该产品属于建筑产品,即用于永久安装于建筑物中的成形或非成形实体物品(包括3D打印产品)或组装套件(第3条第1项)。
- 作为制造商,您在欧盟境内将其投放市场,即使您是通过3D打印制造的,因为此时您也承担相同的义务(第22条第1款)。
- 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或品牌将其投放市场、对其进行改动、声明其他用途、宣称其特性与制造商说明不符,或者将二手或翻新产品投放市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在法律上都将使您成为制造商(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
- 若该产品是根据第14条规定的条件单独制造、按订单制造,或为文物保护而制造:则无需出具声明,也不需要提供产品证书(第14条、第76条第4款)。
今天就已经适用的
护照上没有日期,而它将载明的文件通常都有日期。 以下内容均摘自《欧盟条例(EU)2024/3110》,即护照日后将载明的内容。 该规定要求,在使某产品系列的统一技术规范具有约束力的实施法规生效一年后,该系列产品应纳入其中;请首先核对您所属产品系列的这一截止日期(第95条第9款)。请勾选相应内容。
- 确定产品类型,并根据强制性基本特征和需声明的特征对产品性能进行评估(第22条第1款)。
- 根据附件V的范本编制性能声明和符合性声明,该范本将原有的性能声明和符合性声明合并为一份文件(第13条、第15条第1款)。
- 针对附件II所列特性,声明其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表现,该表现应使用欧盟委员会免费提供的最新版本软件进行计算;更新内容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具有约束力(第15条第2款)。
- 自2026年1月8日起,涵盖附件II中的a至d项; 自2030年1月9日起涵盖附件II中的e至m项,自2032年1月9日起涵盖n至s项(第15条第3款)。
- 提供根据第31条或第33条(如适用)规定的REACH信息,并附上声明(第15条第6款)。
- 编制技术文件,其中应明确说明声明的预期用途、性能和符合性证明、附件IX规定的体系以及环境计算(第22条第3款)。
- 加贴CE标志,该标志仅可加贴于已出具声明的产品上,并应将其加贴在产品的关键部件上(第17条、第22条第2款)。
- 为产品赋予制造商专用的、唯一的产品类型识别码,如有,还应标注批次号或序列号,且该标识须对用户可见且可读(第22条第5款)。
- 若产品使用需具备专业知识,则须标注“仅限商业用途”,并在客户受合同约束之前展示该标识,远程销售亦不例外(第22条第5款)。
- 随产品附上附件 IV 规定的一般产品信息、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语言形式由成员国确定(第 22 条第 6 款)。
- 将本章所述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保留十年以备国家主管部门查阅,并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交;对于可通过产品通行证获取的信息,则免除此义务(第20条第4款)。
- 应要求提供您的供货方和客户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以及税务登记号和商业登记号(第20条第3款)。
护照上将载明哪些内容
第76条第2款a项已列出了相关内容,因此该护照与其说是一份新文件,不如说是一个用于存放您本就会生成的文件的容器。每个条目下方都标注了其在条例中的引用条目。
- 性能和符合性声明,包括根据第15条第6款提供的REACH相关信息以及根据附件V随附的文件 第76条第2款a项第i点
- 根据附件IV规定提供的一般产品信息、使用说明书及安全信息 第76条第2款a项第ii点
- 技术文件,包括简化程序所要求的各部分 第76条第2款a项第iii点
- 标识(如果您的产品系列被要求进行环境标识) 第76条第2款第a项第iv点
- 根据系统采用的标识规则分配的唯一标识符 第76条第2款a项第v点
- 根据适用于该产品的其他欧盟法律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76条第2款第a项第vi点
- 附有独立产品护照的必要部分的数据载体 第76条第2款a项第vii点
- 若该产品根据第14条免于提交声明,则无需提供任何文件 第76条第4款
授权法规尚需明确的内容
这就是目前没有任何供应商能向您保证的部分,也是在签署任何以此为前提的合同前必须仔细阅读的内容。第75条第2款列举了法律文件必须规定的内容;在此之前,以下各项均属未定事项。
- 该系统如何在《生态设计条例》框架下构建,同时不影响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互操作性 第75条第2款a项
- 该系统需要具备哪些功能,才能实施和管理第76条规定的能效证书 第75条第2款第b项
- 哪些主体(包括经济主体、客户、拆除企业、使用者和主管部门)可以访问哪些信息,同时需在知识产权、敏感商业信息及建筑物安全之间权衡 第75条第2款c项
- 哪些主体有权提交或更新信息,以及他们可以涉及哪些信息 第75条第2款第d项
- 现有产品证书更新的具体规定 第75条第2款e项
- 在破产、清算或停止经营后仍保持产品证书可用的程序,包括服务提供商的保障机制 第75条第2款f项
- 对产品护照服务提供商的要求,以及必要时用于对其进行审核的认证方案 第75条第2款g项
- 《生态设计条例》中关于标识、数据载体、数字凭证和登记册的规定是保持原样,还是以更详细或不同的形式适用 第75条第2款h项、第79条
- 保存期限:该系统应在该型号最后一款产品投放市场后二十五年内仍可访问,且经济运营商应至少保留产品护照十年 第75条第2款第i项
- 有关信息如何保持可供再利用和再加工 第75条第2款j项
护照应如何制作
第77条和第78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护照系统应具备的特性,这与授权法规无关。这些正是目前已向各服务提供商提出的要求,因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系统,日后将无法符合规定。
- 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载体与该产品类型的永久性唯一识别码相关联 第77条第1款第a项
- 可通过随附CE标志的数据载体获取 第77条第1款第b项、第18条第2款第g项
- 应与产品类型及其唯一标识码相对应,并可由经济运营商、客户、用户和主管部门免费获取 第76条第2款d项和e项
- 基于开放标准,可机读、结构化、可检索且可移植,不受供应商限制,但随附声明和技术文件存在一项严格的技术例外 第77条第1款d项
- 按访问级别分级,并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76条第2款f项、第78条f项和g项
- 在技术、语义和组织层面与其他护照完全互操作 第78条a项
- 在发生破产、清算或在欧盟境内停止经营活动后,可通过相关法律文件将要求建立的保障体系继续使用 第78条第e项
- 由相关主体或服务提供商进行存储和处理,且其不得在服务范围之外出售或继续使用该数据 第78条d款
- 数据应真实、可靠且完整,其设计和运营方式应能防止欺诈 第78条h项和i项
- 未经最终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包含其个人数据 第77条第1款e项
外带
期限
该建筑产品适用的日期,源自该条例中的适用条款、过渡条款和过渡性条款。自授权法规起,所有规定均为相对性而非确定性,且已作相应标注。
- 2025年1月7日修订后的条例正式生效
2024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EU) 2024/3110号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8日刊载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第20天生效。 第一部分立即生效,其中包括术语定义、标准化规则以及附件I、II、III、IV、VII、IX和X(第96条)。
- 2026年1月8日新条例自……起生效
第305/2011号(欧盟)条例自该日起废止,但其中列举的一系列规定除外,这些规定将持续有效至2040年1月8日(第94条)。 自此,性能和符合性声明必须涵盖附件II a至d项所列的主要环境特征(第15条第3款a项)。
- 2026年7月20日欧盟护照登记系统已投入运行
《生态设计条例》设立的中央登记册现已投入运行,其运作受《实施条例》(EU)2026/1778规范。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已明确列出了属于该条例第76条管辖范围的建筑产品;因此,该登记体系在建筑体系之前便已存在。
- 2026年12月8日各成员国应报告其制裁措施
各成员国须在此日期前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制裁规定及其实施措施。制裁必须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及威慑力;具体数额由各国自行决定(第92条)。
- 2027年1月8日制裁措施生效
第92条开始生效(第96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并非罚款金额,而是其后果,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停止该产品的供应。
- 预计2027年第二季度关于护照的授权法规预计将出台
欧盟委员会关于“产品护照”的自主时间表将建筑产品的授权法规定于本季度出台,并指出该时间表仅供参考。该条例本身并未设定具体日期 - - 第75条第1款仅规定由欧盟委员会颁布该法规。
- 该法律文件颁布六个月后系统必须处于可运行状态
在授权法规生效六个月后,建筑通行证系统必须完全投入运行并实现其目标,包括第76条规定的功能(第80条第1款)。在此之前,制造商可自愿使用该系统。
- 该法律颁布十八个月后制造商的责任适用
该法规生效十八个月后,制造商应通过建筑护照系统提供建筑护照,并附上第18条第2款g项规定的数据载体(第22条第7款、第80条第1款)。 这是唯一一项将建筑护照列为强制要求的规定。
- 2030年1月9日进一步解释了其他环境特征
附件II中的e至m项将纳入性能和符合性声明,n至s项将于2032年1月9日生效(第15条第3款)。 在此之前,该声明将涵盖完整的环境概况,从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到土地利用的后果。
- 2040年1月8日旧条例将彻底废止
《(欧盟)第305/2011号条例》中至2026年仍有效的规定将被废止(第94条)。 在此之前,两套法规将并行适用;因此,同一产品的文件在数年间可能呈现不统一的样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有错。
来源
本检查清单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每份文件的具体用途。
| 文件 | 用途 |
|---|---|
| 欧盟法规 (EU) 2024/3110 | 条例正文:第十章第75至80条(关于护照)、第13至15条及附件五(关于声明)、第22条(关于制造商)、附件二(关于环境特征)。 |
| 欧盟第305/2011号条例 | 此前颁布的条例自2026年1月8日起废止,但其中列明的一系列规定除外,这些规定将有效至2040年1月8日。 |
| 2026-2029年首份CPR工作计划 | 该通告对标准化工作进行了规划,并据此说明了您的产品系列预计何时会获得协调技术规范。 |
| 第 (EU) 2024/1781 号条例(ESPR) | 建筑体系必须基于的框架。其中关于标识和登记的第12条和第13条,在建筑法规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均适用;关于网络门户的第14条则无论如何均适用。 |
| 实施条例(欧盟)2026/1778 | 中央登记册的运作方式。其适用范围已明确涵盖第76条所涉及的建筑产品。 |
| 欧盟委员会DPP页面 | 官方时间表(包括建筑产品预计于2027年第二季度的实施时间),以及时间变更的首发发布渠道。 |
| 欧盟委员会关于《建筑产品条例》的页面 | 欧盟委员会对修订后的条例及正在准备中的法律文件的概述。 |
如何做好准备
以下六个步骤按其带来的回报高低顺序排列。其中任何一步都不依赖于授权法规,而这正是它们目前值得实施的原因。
- 先准备声明,而非产品护照:性能与符合性声明是产品护照的第一项内容,且无论如何都必须提交。按照附件V的模板并结合附件II的特征正确编制该声明,是准备工作中最主要的部分。
- 设置环境计算:附件II中的a至d项自2026年1月起生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软件更新将在发布一年后具有约束力。请将该日期标注在日历上,因为基于过时版本计算的声明将不再有效。
- 对外公布产品类型代码和批次号:第22条第5款要求提供制造商特有的产品类型识别码以及批次号或序列号。大多数生产系统此前从未需要将这些信息发布到工厂之外,这才是真正的系统整合工作。
- 确定各产品系列的层级:水泥、混凝土和骨料在每次交付中都存在差异,因此仅基于产品类型制定的“护照”本身并不足够。请现在就决定针对每个批次要公布哪些产品系列。
- 选择少量产品类型进行试点: 免费注册,使用建筑产品导入模板开始操作,并创建若干真实产品类型,附上相关说明和环境指标。对于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字段,可留空,不会影响后续操作。
- 向供应商提出第75条第2款中的问题:访问级别、更新权限、破产后的数据保障以及二十五年的有效期,是该法规将要确定的四个要点。我们的供应商核查清单已将这些内容转化为您可以书面提出的问题。